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4】1号)的精神,我校在2005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计划自主招生,以选拔有特殊才能或综合素质突出的优秀人才。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2004年自主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旨在为全国推进素质教育,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招生录取制度,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的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人才的新机制。
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一要积极、稳妥,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的要求;二是要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做到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
二、招生范围及对象
思想品德优秀,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具备2005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湖北、江西、湖南、河南、福建、广西、河北、安徽等地应届高中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考试:
1、在高中阶段获得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学科)省级赛区三等奖以上。
2、在高中阶段获得以下国内、国际竞赛三等奖以上的考生,竞赛名称有:a、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b、“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c、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d、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e、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3、在高中阶段参加各学科竞赛或在思想品德、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4、在科技创新、外语、文学创作、师范生技能(含演讲、书法、绘画等)及文艺、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才能的学生;获得《高校招生》杂志“创新英语作文大赛”复赛优胜者的获奖学生。
5、综合素质突出,并由我校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在其它方面获奖励者。
三、招生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此表可向我校招生办公室索取或登录我校招生网下载),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中学签署推荐意见后,邮寄或送达我校招生办公室。我校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2、材料初审
我校将于2005年1月21日前组织专家组对所有报名考生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复试名单。
3、复试
经专家组初审参加复试的考生,由我校将复试的时间及安排通知考生及所在中学,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查询。复试以笔试为主,主要考察学生基本素质和能力。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还需进行口语测试。有特殊才能的考生还将安排面试。
复试除在我校本部设立考点外,还将在参加复试考生相对集中地区安排考点。
4、入围名单
我校将根据考生申请材料及测试成绩,确定入围名单。入围考生人数控制在我校招生总计划的5%以内。入围考生名单将于2005年2月份在我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后,将于2005年3月份报送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四、高考录取办法
入围考生须参加2005年全国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区分情况予以录取:
1、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报考英语专业者需通过自主招生英语口试),并且享受我校新生奖学金;
2、考生高考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予以破格录取,并原则上满足所填专业志愿。
五、监督机制
1、我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整个自主选拔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2、我校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自主选拔录取办法、选拔工作细则、考生入围名单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我校将与考生所在中学、招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自主选拔录取考务工作,入围名单同时将在所在中学及通过所在省招生部门进行公示。
六、附则
本办法经华中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收件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67867080,67863404,67863334,67863374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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