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教育部首批确定的22所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之一,在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的基础上,已成功开展两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每年从全国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自主选拔录取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好、特长突出的优秀创新人才数十人。2005年我校继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促进中学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招生录取制度,实行以文化课考试为主、与多元化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模式,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特殊才能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加速实现我校建设“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这一办学目标。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对自主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入选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2.成立学校自主招生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素质、专业水平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选候选人名单。自主招生委员会下设综合性和各专业领域的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对申请者进行综合素质、专业水平的考核。
三、申请条件
根据我校的特色和优势,主要招收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好,在人文社会科学、理科基础学科、科技发明创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1.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或同时获得两科以上(含两科)省级赛区二等奖者。
2.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
3.在文学、语言文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4.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
注:上述2、3、4项均需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四、招生规模与范围
1.自主招生规模控制在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列入机动计划。
2.自主招生生源面向全国。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优秀学生踊跃自荐,各中学积极推荐。
五、招生程序
1.申请程序
自主招生采取本人自荐和中学推荐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① 如实填写《北京师范大学2005年自主招生申请表》。
② 准备齐全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作品、论文等相关材料。
③ 中学推荐信。
④ 将上述材料一并寄至: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100875)。
⑤ 截止日期(以寄件日邮戳为准):2004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材料不退还。
咨询电话:010-58809414,010-58807962 传真:010-58800562
2.资格初审
由我校自主招生委员会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考核。
3.考核
由自主招生委员会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据此对申请者进行综合素质、专业水平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入选候选人名单。考核将于2005年1月下旬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公示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自主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批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上网公布,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和省级招办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5.录取原则
经我校考核通过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必须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即予录取。在录取开始前由我校统一向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办理录取审批手续。为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培养原则,对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我校将根据其专业志愿、高考成绩和特长学科,优先考虑录取到能发挥学生特长的专业学习。
六、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学校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自主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实施此项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2.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4.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5.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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