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3.省教育厅、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4.各级教育、招生部门、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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