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省招考办将适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高考加分(含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名单。
高校公开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2.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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