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申诉电话:0535-6913230)。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八条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0
第九条学校驻地:中国山东烟台
第十条学校地址: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2020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院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上按照我校招生章程执行,如生源省招生办有特殊要求,则按其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肢体残疾考生录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调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五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费按照《关于驻烟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8〕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教育部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报考相关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章资格复查
第三十二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对舞弊假冒者,一经查实予以清退。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烟台校区电话:0535-69130586913059传真:0535-6913059学校主页:http://www.bzmc.edu.cn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b.bzmc.edu.cn邮箱:zkb@bzmc.edu.cn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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