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在取得相应省份统考合格证和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统考省份的考生以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为准),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方可报考。学院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校考成绩×权重系数0.7)排序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同时达到该省本科第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我校按高考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权重系数0.7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2.专业成绩计算方法:
书法类专业总分满分为3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临帖一成绩+临帖二成绩+创作成绩。
音乐类专业总分满分为2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视唱练耳成绩×权重系数0.4+主专业成绩×权重系数1.6。
舞蹈类专业总分满分为2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舞蹈基本功成绩×权重系数0.8+舞蹈剧目成绩×权重系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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