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信息公开公示
1.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省招考办将适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要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考生的资格信息。资格信息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高考加分(含优先录取)考生资格名单等。
高校公开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2.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各级招考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八、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2.由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考办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落实《辽宁省2022年普通高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辽宁省2022年普通高考考生疫情防控须知》等要求,密切关注我省和考点属地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全面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工作。
二十、 各地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对组考全过程模拟演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生进入考点的开始时间。
各市(区)考试管理中心(教育考试中心、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各县(区、市)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各普通高等学校:...查看更多
第一章 总则...查看更多
以上,就是30高考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辽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