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高考体检工作于4月初开始,4月24日前结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向终检医院申请复检。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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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高考体检政策依据
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体检工作要求
1、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于4月初开始,4月24日前结束。
2、各级招考委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
3.各级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须向体检医院交纳体检费。
4、各体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派体检工作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业务且2018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体检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避免错检、漏检现象;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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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检表的填写
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有隐瞒既往病史而不填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医生必须严格按照《高考体检表填写说明及信息代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超出签字栏。医生在填写《体检表》中“体检结论”栏与“医师意见”栏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参加体检的考生,各体检医院只能按指定的三类体检结论(即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认定一类。医院不得因考生患有院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而不予对其体检。
(2)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对考生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如发现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必须进一步明确诊断,如果确诊考生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应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文件精神,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医师才可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
(3)对未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二部分所指定疾病的考生,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中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2,专业受限”的结论。
(4)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均为“1,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1,合格”;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2,专业受限”而无“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2,专业受限”;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3,不合格”。各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在做出体检结论时要认真复核各“医师意见”栏与“体检结论”栏是否匹配。
各体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考生《体检表》逐一检查,重点检查考生确认签名项与打印姓名是否一致,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体检医院印章是否清晰或漏盖等情况,避免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三、黑龙江高考复检工作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向终检医院申请复检。
1、终检医院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复检工作要求
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组织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的考生需认真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各市(行署)招考办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带领全部复检考生持相关体检材料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结论为准,并由考生本人签名。录取中发现体检有错填、漏检、误查等需复检的问题,须到终检医院复查。所需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3、复检时间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受理复检考生的时间为4月26-27日。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各科联系人
内科于卫刚
马兰
外科韩剑锋
眼科原慧萍
呼吸科陈复辉
耳鼻咽喉科肖玉丽
感染科王晓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招考办、各级卫计部门、体检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标准、恪守职责。在体检工作中要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误报信息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报考军队、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考生,还应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高考体检前一天注意事项
感冒要主动说明
体检时患感冒或其他疾病,正在服药治疗的,要主动向体检医生说明,以免影响体检结果;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造成血压超过正常标准或心率过快等情况,考生须及时向体检医生说明,在体检医生的指导下,适当休息后再重新进行检查。考生还要注意检查体检表所列项目是否已检查完毕,不要漏项。要注意及时了解自己的单项体检情况,发现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医生提出来并核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须通过带队老师与体检医院进行反映、协调。是否重新检查须听从体检医院的安排。
最好穿宽松衣物
体检时,衣着尽量宽松,以便穿脱;克服紧张心理,防止由于紧张、担心而引起的血压升高、心率过速等现象的发生。安排抽血检查时考生应空腹,抽血后拇指按压针眼处,不要揉擦,不要用抽血的上肢测量血压;抽血后如有不适,要就地倚靠、坐下或平卧休息,抽血当日上肢不要做剧烈运动。
有异议可提申请,批准后进行复查
考生要详细了解自己体检表的各项内容。因为考生体检表上记录了考生本人的各项体检结果,并针对考生体检中的问题提出了填报志愿的有关指导意见,对考生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和填报志愿有参考作用。体检结束后,考生须主动向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查询体检结果。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可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向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专项复检。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和复查后的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仲裁的结果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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