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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秩序与公正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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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价值与任务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中国古代思想家注重法律构建秩序的功能。战国时期成书的《商君书·定分》以山野之兔与市场之兔的差别来说明法律构建秩序的作用。山间有一野兔在跑,马上聚集很多人追逐这只兔子,每一个人都想抓住它。而同时在市场,有很多待出售的兔子,过往之人看也不看。为什么。法学家解释这就是一种法律现象,涉及法律上的所有权问题。山野之兔,其所有权没有确定,谁抓到,其所有权就属于谁;而市场之兔,其所有权已然确定,并受到法律保护,你即使抓到,也不能直接属于你。

秩序是社会存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个体生存、生活的必备条件。秩序的规范、维系,通过道德、习俗与制度。但无论是道德,还是习俗、制度,都不具备对于秩序破坏者实施惩罚的强制力与威慑力。没有这种强制力、威慑力,就不能实现秩序的有效构建。法律的功能就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支持制度、道德、习俗的实施,对于违反法律所设置的底线,实施惩罚和处理。社会存续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等。哪些秩序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直接予以规制、保障,法律应将秩序维系在何种程度,如何在规制秩序的同时,保持个体的自由与群体的活力,这是需要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

公正是制度的灵魂。没有公正的制度,就是暴政。公正首先要求制度的设立,必须以谋求、维护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为宗旨,以国家与社会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为宗旨。其次,公正要求制度必须均平对待每一个体,同等条件下,必须不偏不倚;让每一个体对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再次,公正还要求制度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正对社会的覆盖,应该没有遗漏。不能因为多数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原则及均平对待原则而引发社会公正的死角。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系统,其中各项要求常基于不同的出发点,而各项要求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如何兼顾各方基本利益,全面实现社会公正,这也是需要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

当代中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文革”十年动乱,最重要的原因,最惨痛的教训,是我们社会缺少法律的权威,缺少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到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我们始终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国家进步、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责任与重要使命。

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与坎坷。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们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即便到今天,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很多法律规定,脱离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仅限于纸面上的条款;法律实施,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干扰;贪污受贿的存在,特别是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存在;冤假错案的出现,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伤痛。对于这些难题,我们既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方面限制对于秩序的破坏、对于公正的干扰。同时,我们更需要加强法学研究。脱离实际的法律条款,对司法程序的干扰,贪污腐败,冤假错案,所有这些,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社会根源究竟在哪里;如何从制度上确立对于法律弊病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真正实现秩序与公正。同样,这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责任与重要使命。

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从法律产生之日起,就形成以研究法律为己任的法学。法学的系统化,则是在法律演进、法学发展的漫长过程中逐步完成。

作为欧洲四大文化中心之一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全世界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之初,就设置专门机构,开展对于罗马法的探讨以及对于法律的系统研究,形成世界第一个法学专业,世界第一所法学院。中世纪欧洲,一所标准的大学,其判断依据在于是否拥有三大学院:神学院,医学院,法学院。对于近现代大学而言,医学院与法学院仍为经典大学所必备。

17~18世纪,以荷兰格劳秀斯、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主张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他们的思想,特别是法学思想,成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法律也有专门、深入的研究。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法、道、墨、阴阳各家对于法律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与论述。特别是儒、法、道三家,从各自立场出发,就法律的本质、特征、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家庭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并对中国法律、中国政治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1902年,清政府启动中国封建王朝最后一次大规模变法活动。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引进西方法律理论的方式,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说。从清末到民国,在传统法律体系被废弃、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过程中,产生一些思想家,对于新时期中国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特征进行了艰辛的探讨。但在西方制度强势与文化强势双重作用下,近代中国始终没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系统的法律学说,中国法学的发展全面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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