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679,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
第六条学校简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1951年,荣获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全国优质专科高职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学校共7大专业集群,44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专业7个,央财支持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3个,交通部示范点专业3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8个,省级品牌培育专业达到18个,省重点专业群4个,航海技术专业群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计划序列。
第七条学校面向江苏、安徽、河南、浙江、山东、江西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坚持行政监督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计划分配,并报教育部、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艺术(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并合格;报考定向培养士官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未婚,政治、身体条件须满足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三个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符合如下要求:①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外;②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③此三个航海类专业适合男生就读,建议女生慎重填报,以免影响个人就业。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相关专业的考生体检要求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执行。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二条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先分数后等级,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安排出现分数相同现象时,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总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如果三门总成绩相同,则以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对江苏省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按照“按投档成绩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等级要求为3+2分段培养项目专业(普通文理类)选测科目等级需达到2C;普通文理类、定向培养士官、海外本科直通车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不做要求。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或不合格不得超过三门,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并合格。
第二十三条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计分方法对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高低,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安排出现总分相同现象时,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总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如果三门总成绩相同,则以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未能满足而又填报服从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对江苏省外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按照“按总分(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相同的,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物价【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生/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年,
海外本科直通车专业89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90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700-1500元(教财【1996】101号、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365号、苏财综【2004】122号、苏价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或复检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金锚奖助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政策一览表。
第三十条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大学城格致路309号
邮政编码:211170
招生咨询电话:4008281150
招生传真:025-86176007
电子信箱:jmizsb@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76964
招生监督邮箱:jmijwb@126.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jmi.edu.cn/main.htm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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