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或云南省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文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556
(三)学校地址:
1.本科教学区为文山学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2.专科(含五年制大专)教学区为文山州职教园区,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
(四)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艺体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泰语、越南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到我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文山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有“奖、贷、助、补、减”的帮困助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7190、2825077(兼传真),举报电话:0876-2666609。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http://www.wsu.edu.cn(学校)http://zjc.wsu.edu.cn(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全日制教育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山学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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