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学校国标代码:14139
3、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
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燕郊校区)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类型:全日制
7、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北京市教学成果特等奖”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开设英语、日语课程,其中日语课程仅在中日合作办学的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开设;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D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专业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十三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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