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3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校名、类型、层次、学制和校址
第4条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5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6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7条学制:3年。
第8条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三章隶属关系、代码、法人代表
第9条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码:9380;法人代表:熊绪。
第四章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第10条招生计划:2020年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11条招生专业:2020年34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会计、物流管理、移动商务、旅游管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第12条招生对象:2020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单独招生的中职毕业生。
第五章考生录取、体检
第13条考生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4条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15条按投档规则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6条充分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的,新生报到时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17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8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19条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费:5000元/年/生。
住宿费:1080元/年/生。
第八章贫困生资助
第20条家庭困难的学生,(1)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高额度8000元/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2)凭贫困证明可申请享受人均3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3)学校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优秀生奖励
第21条在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奖学金(3000元/年)。
第十章附则
第22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23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网址:www.cj-edu.com.cn
咨询QQ:800866399
第24条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至大花岭站C出口;乘公交901、905、908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下即到。
第25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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