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安全问题再引关注专家称
学校安全管理亟待提升风险评估标准
学校安全事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虽然只是某一个学校发生的事件,但由于风险的累加效应,一起学校安全事件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要把学校安全作为高等级的风险来看待。
学校安全是上中下游的一体化工程,若上游管理制度政策缺位,中游排查整改不到位,最终必然导致下游频现意外
近日,一名大一女生在入学报到时,被校园内高空坠落的一块铁板砸中身亡。这一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学校安全话题的讨论。
有研究人员认为,虽然学校安全的直接相关者为所有学生,但是间接相关者可视为所有公众,学校安全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极广;加之安全事件一旦发生,社会风险的连锁反应和恐慌的传播效应,使得学校安全亟需作为高等级的社会风险来看待。
“学校安全属于不能容忍的风险,发生即为中危以上等级的社会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对《法制日报》记者说,9月5日,他主持发布了《学校安全的社会风险评估与防治建议》。
随着秋季开学季的到来,教育部也于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在唐钧看来,近期相关部门不再提“校园安全”,而是转为“学校安全”这一概念,无疑是管理理念的一大进步和提升。学校安全,意味着打破原有的校园壁垒,将学校安全的边界和管理范围延伸至校外。
传统学校安全管理滞后
20岁的广东大一新生小荣(化名)考入了济南大学。9月4日,小荣到学校报到。在经过学校大礼堂时,小荣被高空坠落的一块铁板砸中。之后,小荣因伤势过重死亡。
唐钧认为,造成这一事故的一大原因在于,学校的风险排查和风险防护不到位,没有严查严防高危风险和统一管理。学校应该对维护的区域加以区隔,并对新生报到的路线作出规划并划出安全区域。
唐钧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关于学校安全的管理还是“小安全”的管理理念,风险理念和意识不到位,即只盯着人身伤亡,工作围绕避免人身伤害而设定。
按照唐钧的分析,目前的学校管理以部门为中心,各管一段、各管一块,这种传统的部门之间割裂、碎片化的安全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安全需求。
“特别是,各管一块的管理方式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更不能覆盖繁多且无边界的风险点,这意味着管理有缝隙,而这种缝隙会导致意外发生。”唐钧说。
此前,一位在北京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工作的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校方固然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类事件一般发生在放学后这段管理真空的时段,学校管理手段难以全覆盖。”
“管理上的缝隙,也是学校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比如发生在校外的欺凌事件,最终的结果就是谁都不管——学校认为学生已经离开学校,校方不应再担责,家长则认为学生并没有被安全送到家里,学校负有责任。”唐钧说。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说:“学校安全是公共安全,是个人和某一人群没有办法独立保障的,因此需要更多的人,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保障。”
上游管理制度政策缺位
在采访中,唐钧提到了学校安全管理上中下游的概念,“从目前来看,管理方对风险的下游着力多,对风险的上游、中游层面不够重视”。
唐钧从专业角度,对何为学校安全风险的上中下游进行了解释:
风险上游是政策和制度。政策制定要合理、公平、合法并且有科学性。制度是学校安全理念和意识能否固化下来、风险管理的制度能否固化下来的保障,这些是避免发生学校安全风险的根源。制度缺位易发安全责任事故,政策争议易引发纠纷,监管失察则学生易遭侵害且校方难辞其咎。
风险中游是安全管理,是打通各部门壁垒的无缝管理,围绕学生的活动路径、风险点,形成主动防、科学管的管理体系,同时对师生进行安全技能、知识培训。
风险下游是对现场的处置和应对,是直接引发学校安全问题的风险点。
“如果只注重风险下游,势必是阶段性、运动式的管理。比如我们只看学校配了多少保安,是否有摄像头,而不是学校是否有安全政策。”唐钧说,学校安全是上中下游的一体化工程,若上游管理制度政策缺位,中游排查整改不到位,最终必然导致下游频现意外。
对于上游管理制度问题,王太元也认为,学校安全管理应该有相应的组织体制、配套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长效机制。
学校安全风险标准过窄
梳理相关新闻不难发现,每起学校安全事件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唐钧认为,这种现象与学校安全的风险评级不符,“关于学校安全风险评级,目前的现状是,学校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过窄,学校安全的社会风险等级设置过低”。
一般而言,社会风险等级定级的依据是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而学校安全的风险等级偏低,造成了对学校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从而忽略了管理。这也是“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原因之一。
此外,唐钧认为,学校安全的风险识别基本停留在第一个层面,即学生人身伤害的风险:中毒、受伤、猝死、自杀、遇害等。
事实上,学校安全的风险识别还有多个层面,如学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包括猥亵侮辱、校园欺凌、亵渎民俗等;极端个案的社会负面影响:侵害未成年人、违背师德被社会监督等;家长担忧与恐慌风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培养质量的担忧、校园血案的恐慌情绪等。
“目前教育委员会的责任大,但权限窄,社会风险具有‘累加效应’‘连锁反应’以及负面情绪的影响,使得一旦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公众对学校极为不宽容。”唐钧将这种现象形容为冰山效应,即大量问题都在冰面下,一旦出现安全事件,冰山便倒过来,所有问题都指向校方。
提高风险等级综合治理
“学校做好内控,可以防止一大半风险事件的发生。如果以往发生的学校安全问题不再重犯,也即已知风险得以控制,那么学校安全状况将得到本质上的提升。”唐钧说,目前的学校安全管理是以部门管理职责为导向,是块状分割的管理,应该根据风险点的特征和路径,作全方位无死角的风险排查。引入社会风险概念,以学生为中心,即以学生活动路径为导向进行评估。
据介绍,学生活动路径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以教学活动为路线的风险,包括室内教学、化学实验、户外活动等;第二类是以学生生命和情感为中心的关联风险,还包括可能影响学生的社会风险;第三类是学生作为社会个体的内在风险对学校安全的影响风险,例如极端个体等问题。
在采访中,唐钧始终认为,要把学校安全作为高等级的风险来看待。要改变风险评估方法滞后的现状,即只关注死亡人数这种单维指标,现在需要引入综合指标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这意味着要充分重视学校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增补转型期社会风险的综合考量。因为学校安全事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虽然只是某一个学校发生的事件,但由于风险的累加效应,一起学校安全事件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学校安全风险事件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和窗口型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上的极端个体和极端行为,也将是学校安全不容忽视的重大风险,社会问题更易渗入学校并导致恶劣的安全问题。
对于风险等级,唐钧是这样解释的,学校安全属于不能容忍的风险,发生即为中危以上等级的社会风险;学校出现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则为高危风险。
鉴于学校的风险特征,唐钧建议采取“死伤人数+社会影响程度”的风险评价指标,还要考虑到精神损害、恐慌情绪、社会基本价值破坏程度等社会因素而综合定级。
唐钧说,学校安全并不只是学校一方的责任,家长也有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学校安全需要形成学校、家长、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
王太元对社会共同治理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说,校园安全保障的组织龙头是各地党委政府,在此基础上,保障力量的第一层次在学校及教育系统,第二层次是家长和学生,第三层次的保障力量是政法部门,第四层次是校园周边的社区安保力量以及与校园安全关系密切的各个政府部门。
“一方面,学校安全问题只能综合治理,必须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综合治理的高度来系统运作;另一方面,不同的校园有不同的安全需求、安全隐患,需要大家在全面调查基础上的科学对策。”王太元说。(法制日报记者 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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