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