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
22
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属省公办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
3720/
人
/
学年
住宿费:
600/
人
/
学年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报考我院汉藏双语专业的考生可放宽至
23
周岁),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及刑事执行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省招委和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
170
厘米及以上,女性
160
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
/
米
2
)在
17.3
至
27.3
之间,女性在
17.1
至
25.7
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
4.8
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三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
50
米跑。可测次数:
1
次,合格标准:男性≤
9.2
秒,女性≤
10.4
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
3
次,合格标准:男性≥
2.05
米,女性≥
1.5
米;
(三)
1000
米跑(男)
/800
米跑(女)。可测次数:
1
次,合格标准:男性≤
4
分
35
秒,女性≤
4
分
36
秒;
(四)引体向上(男)
/
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
1
次,合格标准:男性≥
9
次
/
分钟,女性≥
25
次
/
分钟。
以上
4
个项目中有
3
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四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非公安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生源不足时,我院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
第十九条
新生开学两周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
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
22
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
联系电话:
0971
-
8232355
传
真:
0971
-
8232355
3.
电子邮箱:
151381393@qq.com
4.
学院网站:
http://www.qhjy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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