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五邑大学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五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江门市东成村22号,邮编:5290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五邑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五邑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五邑大学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计划及有关要求报教育部批准后,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五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舞蹈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投档比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学校将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对于无排位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安排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再进行调剂。若术科统考分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时,依据各省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对于无排位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专业说明及要求
(一)凡以分专业模块培养的专业按《五邑大学交通工程等专业分专业模块培养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分专业模块培养的专业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二)建筑学、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要求有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素描。
(三)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一)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二)报考学校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5050元/年•人;
理工、外语专业 5710元/年•人;
艺术专业(非理论类) 10000元/年•人。
住宿费:1700-1800元/年•人(具体按照不同住宿条件确定)。
以上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政府有关部门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金额为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 人;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困难情况标准分别为2000-4000元/年•人不等;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助学金根据新生学费最高补助6000元。
(三)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500元/年•人—600元/年•人不等;设优秀学生干部、个人单项优秀奖学金。
(四)设有伍舜德精神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等社会类奖助学项目,奖助金额10000元/年•人—800元/年•人不等。
(五)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监督与申诉受理部门:五邑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监督电话:0750-3296260
传 真:0750-3681733
电子邮箱:jjjc@wy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咨询
招生咨询部门:五邑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0-3296265、3296263
传 真:0750-3296267
电子邮箱:wyu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wy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wyu.edu.cn/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五邑大学2019年4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五邑大学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五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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