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 10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 文史与法学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师范学院、数理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体育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计算机与电气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16个教学院,1个独立学院---芙蓉学院。
第四条 学校 2019年招生专业 有 :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历史学、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地理科学、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应用统计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工程、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水产养殖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城乡规划、音乐学、舞蹈编导、学前教育、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汽车服务工程、金融工程、环境科学、风景园林、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54 个本科 专业(其中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它专业学制四年)。
我校 分别 与加拿大菲莎河谷大学 、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普韦布洛分校 合作举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国标代码10549)
第七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 315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 领导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设立 招生就业处 , 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 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3 .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复测、复检) 。
4 .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 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 十 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 委 监察处和 党委巡察督查办公室、 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 一 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十 二 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结合 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 校务会 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201 9年 学校面向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组织本科招生, 其中艺术类专业计划投放在湖南、山东、福建、广西、山西、贵州、甘肃、浙江、河北 9个省 (自治区) 。同时 面向湖南 、河北、山东、上海、湖北、广东、广西 7个省 (市、自治区)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招生 。 详细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 主管部门 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 十四 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并需 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 高考 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其中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成绩 110分以上(含110分),商务英语专业考生高考英语成绩100分以上(含100分) 。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 十五 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六 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 七 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 八 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 十九 条 普通文理类 按 专业 志愿先后、 投档成绩 高低依次 排序 录取。若考生 投档成绩 相同: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 外语 分数高的考生,若 外语 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文史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 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理工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理工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 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
第二十条 凡我校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了校考的,考生需参加我校校考并且考试合格。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成绩,严格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发放湖南文理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校未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省份的考生,应获得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 =高考文化分× 3 0%+校考专业分× 7 0% )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 校考专业分 高的考生。 综合成绩相同且校考专业分也相同者,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凡我校未在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校考的,我校按照生源地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 一 条 体育类 按 专业 志愿先后、 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 高低依次 排序 录取。 若投档成绩包含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则按投档成绩进行录取;若投档成绩只包含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则折合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进行录取。在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在依照录取原则分配专业时,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 四 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五条 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除特殊情况外,预科阶段不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生在修完预科阶段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符合结业条件者,可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其 转段专业录取遵循以下 方法:
按 学生填报的专业 志愿先后、 预科阶段两学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第一学期综合分+第二学期综合分) 高低依次 排序录取,确定转段专业 。
若 综合成绩 相同: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 高考时外语 分数高的 学 生,若 外语 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 高考时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 学 生;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 高考时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 学 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 则依次按高考时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 高考时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 学 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 依次按高考时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
当学生所报专业已满额,则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二十 七 条 录取结果 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公布 的为准 , 我校将通过邮政 EMS 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八 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 、体育类 专业的考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 测 。对复查(复 测 、复检)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 九 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 “ 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 六不准 ”的规定。
第 三十 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 三十一 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 三十二 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还采取以下资助措施:
1 .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对家庭临时发生变故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4.争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
第三十 三 条 学校各学院及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 四 条 学校网址: http://www.huas.cn;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www.huaszj.cn;招生办公室信箱:huaszsjyc@126.com;招生咨询电话:0736-7186057(兼传真)、0736-718605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五 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 六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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