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教育部 、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市、区 ) 相 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 10528 )。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 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 高 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的 , 准予毕业并颁发 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对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毕业生 ,授予 湖北工程学院 学士学位 并颁发学位 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 成立由校领导 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教育局代表、校友代表和 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招生 政策 、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 对 招生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作出决策 。
第七条 学校 招生委员会 下设 招生 办公室, 招生 办公室 挂靠 招生就业 工作 处 ,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 委员会 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 具体 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聘请社会监督员 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 对招生 工作 进行全 面 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 省(区、 市 ) 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 省(区、 市 ) 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 实行 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 ,必 须 参加生源 所在 省 级招生 办公室 (以下简称 “ 省级招办 ” ) 组织的 省级专业统考 , 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 省 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 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 : 1.20 以内。 按照 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 : 1.05 以内 。 在实行 新 高考改革 方案的 省份 ,我校调档比例为 1 : 1。
第十五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 其它 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 分数 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 我校认可其加分 。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 “ 分数优先 ” 的 办法 。投档 成绩 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 规则 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 按 ( 投档 成绩 + 语文 × 10 -3 +数学 × 10 -6 +外语 × 10 -9 ) 计算后的排序成绩 高者优先录取 。
在江苏省采用 “先分数后等级”的 办法。 按 ( 投档 成绩 + 语文 × 10 -3 +数学 × 10 -6 +外语 × 10 -9 ) 计算后的排序成绩 高者优先录取 。
在 内蒙古自治区 采用 “ 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
若以上规则不能确定优先顺序时,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 。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 艺术类、体育类 录取规则 作出了 明确规定的,按 相应 录取规则执行 ;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 在 文化成绩 、专业成绩都达到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 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 按 ( 文化成绩 × 40% + 专业成绩 × 60% )计算 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 者 优先录取。
体育 类专业 在 文化成绩 、专业成绩都达到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 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 专业成绩 从高到低 排序录取, 专业 成绩相同时 文化 成绩高 者 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 按照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执行 。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 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 学 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 未办理入学手续 者 (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 , 视为其自动放弃 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 学 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凡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 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生源地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 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 0 71 2 - 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 0712-2345281
学校网址: http:// www.hbeu. edu. 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 学校 招生 办公室 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
201 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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