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 10442
第九条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 276000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 5460号 邮编: 250002
第十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历史沿革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沂校区前身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始建于 1966年;济南校区前身为山东省卫生学校,始建于1954年。2005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两学校合并成立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山东省人口学校并入。
第十二条 学校简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目前,学校现设济南、临沂两个校区。
济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泉城济南南郊万灵山北麓,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临沂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临沂市,校园环境优美,景色怡人。
学校占地 1600 亩,建筑总面积 46.8万 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 265360.32平方米, 固定资产 8.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42亿元, 教学用计算机 3746台, 图书馆藏书 103万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 1114人,专任教师897人。其中,硕士学位人员345人,博士学位人员32人, 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266人,到国外研修学习近60人。建成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学团队,5人获山东省教学名师称号,7人获省级优秀教师称号,省职业教育技师名师2人,省级优秀辅导员1人,8人被列为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硕士生导师21人,选聘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校外兼职教师195名。组织申报各类计划项目85项,批准立项40余项。成立2个校级科研创新团队,4项课题获教育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立项,2项课题获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立项,临床医学教学 资源库获省立项资助。 14项获国家专利。护理、药学两个专业为教育部、财政部重点支持建设专业,护理专业荣获全国首批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现有护理专业、药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和医学检验技术专业4个教学团队为山东省省级教学团队。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教师团队荣获山东省“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三个名师工作室入选首批山东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称号,一个创新项目入选“山东省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系、口腔医学系、护理系、医学检验系、药学系、医学影像系健康与康复系等 10个教学系部,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预防医学、针灸推拿、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放射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眼视光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等23个专业。经省教育厅批准,开展了药学专业衔接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衔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两个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与青岛市崂山区卫生计生局合作,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2018 年我校夏季高考招生计划为 6600 人,含专本贯通培养计划 80 人,春季高考招生计划为 1000 人。与山东中医药大学贯通培养药学专业计划 40 人,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贯通培养医学影像技术专业计划 40 人。学校面向山东全省招生,并与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15 个省市自治区对等招生。现有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19797 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深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建设省级精品课程 17门,省级精品课程群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门。1999年以来,应届毕业生参加“专升本”考试,连续取得优异成绩,录取学生总数居全省同类学校前茅。毕业生就业质量稳步提高,部分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
学校自建立以来,已为国家培养各类卫生技术人才 9万余人,一大批毕业生考取了国内外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的成为医疗卫生系统上的业务骨干,有的成为医学界知名专家,许多毕业生担任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为我省乃至全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校是教育部、卫生部确定的首批 “卓越医生培养计划”、国家级、省级高职高专医药卫生类(临床、护理、检验、医学影像、药学)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全国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卫生行指委医学影像分委会主委单位、中国医学教育慕课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山东省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牵头院校、山东省卫生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医养健康产教融合联盟主席团主席单位、山东省春季高考技能考试主考院校(护理)、山东省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山东省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援外医疗队培训基地、山东省卫生科技人才出国研修培训基地、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卫生行业特有工种培训鉴定基地、国际护士培训基地、山东省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国际护士执业水平考试( ISPN)项目协作成员单位、华夏高等护理教育联盟成员单位、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高校、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院校。
学校先后荣获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诚信示范院校、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省级花园式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平安校园、省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中华总工会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学校正以创建优质校为契机,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道路,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全面启动内涵提升工程,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我省乃至全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卫生人才。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 2019 年普通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登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学校在山东省的志愿填报代码为: A442 。省外考生请按考生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填报。
第十五条 学校在省内招生形式有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为文理兼招,春季高考为医药类和护理类。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由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山东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不需考生付费)。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 2017 〕 109 号)要求,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可根据考生申请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学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规定【鲁价费发( 2013 ) 136 号文件】执行,医学类各专业每生每年 5400 元,其他费用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 [2011]64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级收费。
第三十五条 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字【 2018 】 98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助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校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按照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二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三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8000 元 / 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5000 元 / 人)、国家助学金( 2000-4000 元 / 人)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6000 元 / 人)、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5000 元 / 人)、临沂市人民医院奖学金和鲁南制药集团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2000 元 / 人);学校每学期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每生每学期 500 元、 400 元、 300 元三个等次,同时设有素质拓展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学期 400 元。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七条
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 )查询。
第三十八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预防医学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针灸推拿专业毕业生可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专科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均有工作年限要求)。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护理和助产专业在校生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
第四十条 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 276000
招生专用 QQ 号: 1980981229 QQ 群号: 263382180
微信公众号:山东医专招办
招生专用微博地址: http://t.qq.com/sdmc1980981229
电子邮箱: sdyz zb@sdmc.edu.cn
咨询电话: 0539-8016931 6177119 6177120 6177121
6177122
传真: 0539-8212665 8211552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 5460 号 邮编: 250002
招生专用 QQ 号: 937010898 QQ 群号: 24213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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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自动): 0531-86305577 86305777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http:// www.sdpec.gov.cn 或教育部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 查询。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 ○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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