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十条 办学特点:学校设有机械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其中农业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机械工程列入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行列。拥有工程硕士(含13个招生领域)、农业硕士(含4个招生领域)、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翻译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艺术硕士等7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有70个本科招生专业,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已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6400 278710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19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录取;
湖南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西省:音乐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和综合单科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山西省:进档考生按美术类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安徽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排序。
江西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文理综合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黑龙江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如综合分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各生源省份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内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 https://www.sdut.edu.cn/
招生在线主页: https://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 0533-2780673
传真: 0533-2780673 邮编:255000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 266号
E-mail:zsb@sd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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