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将于2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统考地点:汾阳路20号上海音乐学院内。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生必须持专业统考准考证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得入场考试;
二、考生须依据专业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考区所在的候考教室候考;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三、同时参加器乐类及声乐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根据统考日程安排表,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考试;
四、考生须按照考纲要求,认真填写专业考试曲目单(2月3日领取专业准考证时同时领取曲目单),并于2月10日持曲目单赴考;
五、专业基础课(乐理、视唱练耳)考试,须带好铅笔、橡皮、水笔等必要的书写文具用品;
六、考生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电子琴、低音提琴、竖琴、打击乐器外,一律由考生自备;
七、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考生需提供伴奏谱;考生亦可带伴奏人员,但考生不得携带录音伴奏带进行考试;
八、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照相机、摄像机、MP3、寻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和其他拍照设备进入考场。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带入考场或违规使用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九、考试期间考场内考生不得交头接耳,翻阅考试资料,更不得调换、抄袭他人试卷,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候考纪律,违规者取消考试资格;
十一、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若有变动,市统考考务组将另行张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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