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术科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统考)是面向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我省普通高考的组成部分。主要考核或检测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统考总分满分100分。
考试项目包括:
1. 必考项(占30%):视唱练耳和乐理
2. 主考项(占55%):声乐、钢琴或器乐
3. 副考项(占10%):钢琴或声乐
4. 加试项(占5%): 器乐、钢琴或舞蹈
说明:① 考生必须参加必考项、主考项和副考项的考试。
② 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加试项为器乐或舞蹈。
③ 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加试项为器乐或舞蹈。
④ 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加试项为钢琴或舞蹈。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必考项、主考项、副考项、加试项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 视唱练耳得分×20% +乐理得分×10% +主考项得分×55% +副考项得分×10% +加试项得分×5%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统考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副考项之一。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以声乐为主考项或副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曲目由现场抽签决定。
抽签曲目共三首,由考生提供,范围是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
说明:①一律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不可自带伴奏及伴奏带。
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
③考生提供的抽签曲目不得重复,考生须现场提供三首不同的歌谱或伴奏谱。
3.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①考生应符合招生规定的身高要求,并且五官端正。
②考生提供和演唱的抽签曲目必须符合考试要求,否则予以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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