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的具有普通
高等
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 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 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
要
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编制、 调整、 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 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7.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
申请
, 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 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8.安排跨省(区、 市) 招
生的
本科高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 可以预留少量计划,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 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 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9.高校按教育部有关
计划编制
的原则、 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 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0.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
我
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 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1.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
说明
, 并负责及时、 规范、 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2.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 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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