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北京大学在北大招办官方网站上公示了39所获2010年校长实名推荐资质的中学。连日来,该消息引发网友热议,相当多的网友对这项原本为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的方案能否公正透明实施产生质疑。
一、高校自主招生“是非谱”
据了解,早在2003年,为扩大高校自主权,探索对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途径,教育部就开始在部分高校试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试点高校在年底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笔试、面试等相关测评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试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这次北大试行“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具体而言,北大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将直接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北京大学同批次录取线下降30分录取的政策。可以说,北大这一方案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教育部鼓励各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要求,遵循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开展一些有益的探索。一些中学的校长也对推荐制的未来很有信心,并表示会慎重、公正地行使推荐权。
然而,来自教育界以外的社会质疑此起彼伏。网发起的网上投票三天就吸引近2万名网友参加,结果显示,反对这一改革方案,认为“实名推荐制对多数人不公平”的网友占到74.7%;而据人民网进行的调查显示,3000多名网友中,90%以上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在仅仅依靠统一的高考成绩录取,并有教育部三令五申监管的情况下,每年的招生丑闻依然层出不穷,如果没有客观标准和透明程序,又怎么保证中学校长实名推荐、高校自主招生能够公平公正,不会受到权力和金钱的影响?!”一位网友的发言代表了许多人的心声。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包括校长实名推荐制在内的高校自主招生改革从长远看符合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发展方向,从根本上也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她同时也表示:“北大的这个制度,通俗说是一种‘人格担保’,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格担保是很难‘保鲜’的。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如扩大推荐学生信息公示的范围,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全部的成绩、家长信息等尽可能多的内容。”
二、自主招生需要法律规范
是不是只要加强社会监督,就能保证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健康发展?曾主编过《教育行政法》一书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教授高家伟认为,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良好运行,除了监督保障外,还离不开科学的指导、健全的程序、及时的救济等配套设计。
纵观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这几年历程,与教育部设定规划、原则相比,高校自行探索的成分似乎更多一些。据了解,根据教育部最初要求,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5%的上限只在高校第一年试点时不得突破,此后,如果是生源较好的高校,往往没有什么限制。一些名牌高校的自主招生比例其实已经达到了10%。以致2009年教育部明确取消自主招生5%的名额上限时,这个意在让高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扩大的政策在高校中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目前,高校自主招生仍然要看高考分数,因此不少高校希望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即借鉴“复旦大学模式”,在自主招生过程中直接签订预录取通知书,学生仍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仅为参考。
高校自主招生到底应该掌握在多大范围内?自主招生能否突破高考分数的限制?自主招生应不应该有一个统一程序?如若发生舞弊现象谁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明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由于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实践的范围和时间均有限,各种规章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此,高家伟认为,高校自主招生是高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符合特定条件的生源的法律行为,它不仅在宏观的层面上涉及国家高校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而且在微观上涉及特定考生的高等受教育权平等法律保护的问题。高校自主招生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手续办理等事项属于高校内部管理事项,可以由高校自主规定,国家不予干涉;但是,高校与公民之间的以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外部法律事项,因涉及到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尽快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范畴。国家应当尽快出台高校自主招生的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高校自主招生的范围、标准、程序、救济等事项。
三、法律调整原则:实现两方面的均衡协调
既然允许高校“自主”招生,又要用法律调整,高校会不会因此失去“自主”?对此,高家伟认为,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注意处理好高校办学自主权、公民受教育权、国家教育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每一所高校在办学理念、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色,对此,国家不仅应当给予尊重,而且要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高校形成、发展和发扬自己的特色。这就意味着,凡是属于高校办学特色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不宜采取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属于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以平等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进行的教育合作行为,国家也不应当以命令方式干预,而只能以行政指导的软性执法方式予以疏导。高家伟强调,对那些直接影响考生和大学的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事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高校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核定名额指标、规定具体条件和主要程序、设定权利义务内容、采取监督措施等。国家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其目的都在于在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的同时,鼓励高校吸收适合自己治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的生源,使这两个方面达到均衡协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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