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21〕4号)和《安徽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皖教职联〔2021〕1号),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1—2023年)》(教职成〔2021〕7号)要求,探索建立“职教高考”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为学生接受高职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完善分类考试招生
1.招生对象及报名。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的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学校(含中等技工学校)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职工、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考生在参加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填报志愿时,可自主选择报考不超过3所高职院校。具体报名时间及方式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通知。
2.考试(测试)方式。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其中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生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全省统一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统一划定资格线,达线考生方可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由高职院校依据招生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由高职院校依据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类别分类组织考生测试。各高职院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不断修订完善分类考试招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并通过学校网站等方式公布。
3.招生计划。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由高职院校自主申报,省教育厅统筹下达。申报比例不得低于2021年总计划的50%,其中师范类、医药卫生类、体育类、公安类、艺术类等院校自行确定申报比例。招生院校在确保公平公正、安全稳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可适当调整面向普通高中与面向中职计划分配;也可根据办学条件,针对生源情况对专业间计划作必要调整,给考生提供更多的升学机会。招生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可按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的120%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考生可在取得预录取资格的院校中自主选择1所确认录取。未被录取(含不确认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4.协同培养。各高职院校要根据招生对象和专业的不同以及就业需求,分别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分类教学或单独编班培养。实施校企协同培养,各院校要与企业紧密协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式”培养班,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强化校企协作,邀请企业深度参与,进一步推进校企共建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实训场所等。加强市级统筹,市属高职院校牵头、中职学校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一体化办学。
二、进一步改革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和选拔机制
各高职院校要以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根据不同生源、不同考核方式以及不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特点,分类设置录取条件、制定录取办法。
1.严格执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文件精神,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职院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试录取。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者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学校毕业生。
2.继续实施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录取。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单独招收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21〕33号)执行。招收退役士兵计划不纳入学校计划模型基数,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录取,做到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应录尽录。
3.继续实施高职(高专)院校招收革命老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计划。确定部分办学水平较高、培养质量好的高职院校,安排适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录取,招收我省革命老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做到志愿优先、专业优先、应录尽录。
4.继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在我省开设临床医学、中医学的高职院校中遴选部分办学条件好、人才培养水平高的院校,在分类考试招生中采取计划单列、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方式定向委托培养乡村医生。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在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皖卫科教发〔2021〕1号)执行。
三、进一步严格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1. 认真落实分类招生成为主渠道要求。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分类考试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要求。国家“双高”校、示范(骨干)校、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等,要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申报招生计划。要贯彻落实提质培优行动计划,适度扩大中高职贯通规模。中职学校要鼓励中职毕业生通过分类考试招生报考高职院校,高职院校要根据中职毕业生数量合理制确定面向中职学生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2.规范招生方案和章程制订。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充分总结近年来分类招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科学制订本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含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招生章程于2021年1月底前报省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高职院校不得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招生院校要多措并举,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招生宣传力度,要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严禁第三方和中介机构介入。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要加强协同配合,为招生院校规范有序地进校入班开展宣传咨询提供便利。各市、县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配合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4.严格考试招生管理。各招生院校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考试招生纪律。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规范管理,按要求落实考务关键环节的全程音视频监控。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严禁高职院校在分类考试招生中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等现象,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各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确认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落实视频实时监控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误导考生或代替考生操作。对违规的人员或学校,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按规定相关责任。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在招生工作中全面落实“阳光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市、直管县(市)教育局及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招生院校要在报名填报志愿、组织考试等环节中,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和省招委、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教育考试招生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招委﹝2021﹞3号),结合属地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切实做好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设置专用隔离考场和隔离通道,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加强考试招生场所的清洁消毒,制定完善防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等工作,省考试院负责文化素质测试命题、考务管理、评阅试卷和录取管理工作。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各县级招考机构组织网上报名工作和疫情防控,组织实施本辖区疫情防控、文化素质测试工作和录取确认工作。
承担招生任务的高职院校都要成立相应的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负责本校疫情防控、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命题、评分和录取等工作。
考试招生期间,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将派出巡视员进行巡视,指导和督促各院校做好分类考试招生的各项工作。2021年6月底前,各院校要完成对本校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总结,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考试院。省教育厅将对各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各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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