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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疆高考报名网址入口:www.xjzk.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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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以习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现就做好自治区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健全报名工作组织机构,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判,快速妥善处置。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安、人社、纪检监察、民委等多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堵塞缝隙漏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报名无疏漏,信息无差误。

二、严格落实报名资格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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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政策和重点环节,

严格工作程序,认真落实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责任,切实有效遏制违规投机报考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连续实质性就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空挂学籍和户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予以清退。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籍迁移、族别变更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考生的户籍迁移、族别变更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非正常户籍迁移和族别变更等投机报考行为,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户籍信息确认工作。

各级人社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管辖范围内技工类学校毕业考生的学籍和实质性就读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来疆务工随迁子女父母的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完善来疆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制度,方便来疆务工人员快捷缴纳社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三、强化报名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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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切实加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安全工作,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体系。为确保信息采集准确,要加强各报名点软、硬件建设,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设备及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配齐专兼职结合且相对稳定的专业

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高考信息采集的准确率,防止工作差错。同时,确保报名信息的绝对安全,杜绝任何信息泄漏隐患。

四、进一步严肃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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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投机报考活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空挂学籍、违反规定迁移户籍、空挂户籍、族别变更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投机报考的案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由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按要求予以公示,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五、认真做好宣传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宣传力度,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咨询服务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掌握高考报名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政策要求,高考报名具体流程,尤其是要加强对未在新疆参加中考考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学、社会考生的宣传。在报名各环节切实加强咨询与服务,使考生、家长清楚报名相关政策规定,方便、准确、按时完成高考报名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1 月 20 日

自治区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0〕35 号),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动自治区教育政策对标国家教育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地(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高考报名实施细则,成立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各级教育、公安、人社、纪检、民委等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普通高考报名和资格审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报名资格审查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考生的高

中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审核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和高中阶段实质性就读核查制度,将学籍注册和实质性就读核查情况作为考生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公办普通中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职责。

1.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并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采集工作。

2.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采集工作。

3.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 1、2 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毕业生,社会考生及“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区)两级机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三)各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考生的户籍情况审查、审核工作。必须仔细核对居民户籍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核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对迁移户籍的,须仔细核对迁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籍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属于社会人员伪造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办工作,确保考生能够按时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和考试,积极配合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户籍复核工作。

(四)各级人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技工类学校毕业考生的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及来疆务工随迁子女父母的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各地人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来疆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制度,方便来疆务工人员随时随地缴纳社保。

(五)各级民委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考生族别审查、审核工作(考生族别确认权在各地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对象

参加我区 2019 年普通高考、提前单独招生及三校 高职 单独招生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重点大学少年班招生、保送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职教师资提前单独招生、盲聋哑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三校高职单独招生(含直升专)等,均须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高考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参加自治区普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含直升专)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 6 月 7 日―9 日的普通高考,也不参与录取。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须在 12 月 20 日前全部结束。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报名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考生须按照户籍或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查。各地报名及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流程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考生本人。

报名网址:http://www.xjzk.gov.cn

四、报名条件

(一)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且户籍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普通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普通高中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出生落户在新疆且户籍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小学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并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有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到内地艺体类中职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考生可回新疆报考艺体等特殊类型院校(专业)。

(4)考生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含 25 周岁)。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考生学籍在高考前一年 9 月 30 日前转入我区普通高中并连续实质性就读(须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批准其父亲或母亲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证明)。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疆就读两年的学籍档案,子女本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允许在疆报考(须由组织部门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

(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四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高职( 专科 )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五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本科院校(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六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专业)。

(二)“三校生”报名条件。

1.普通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报考安排有“三校生”招生计划的自治区相关院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有新疆户籍的区内外“三校生”;

(4)非新疆户籍、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有完整学籍的“三校生”。

2.“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参加普通高考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新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校生”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

(4)“三校生”学籍须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且第三学年实习阶段必须在疆。往届“三校生”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

(5)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须有在疆初中学籍号及毕业证

书。

3.报考安排有“三校生”招生计划的自治区相关院校报名注意事项。

(1)“三校生”可以就近到安排有“三校生”招生计划的自治区相关院校进行报名,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各地“三校生”报名材料报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审查。

(2)“三校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报考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编排考场、统一印发准考证。由自治区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3)“三校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相关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其他

1.我区跨地(州、市)就读考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拒绝其报名。普通高中三年学籍完整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普通高中证明属实,由户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申请在就读普通高中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2.未在南疆四地州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3.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学籍及就读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4.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规定》(教学〔2020〕4 号)精神,符合我区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考生,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填写《自治区残疾人报考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申请表》。申请使用盲文试卷的盲人考生还须签订承诺同意使用全国统一命制的盲文试卷的承诺书。

五、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一)计划类型。

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单列类”“双语类”“民语言类”(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四个类型。

(二)考试科目。

1.统考科目。

(1)“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除外语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其中“单列类”招生计划限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学习考试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 11 个民族考生报考。

(2)“双语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英语科目分值 150 分,不考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3)“民语言类”(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他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4)外语科目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试卷(其中笔试部分 120 分,听力部分 30 分)。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试卷笔试部分的 120 分调整为 150 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组成。

(1)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自治区随后下发的文件要求参加自治区统考或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2)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除外语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其中“单列类”招生计划限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学习考试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 11 个民族考生报考。

“双语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

“民语言类”(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民族语文。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其他科目使用授课语言试卷并使用授课语言文字答卷。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报考“普通类”“单列类”“双语类”“民语言类”(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四个计划类型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文化课成绩。

4.“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的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与考试科目。

招生计划分“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其中“单列类”招生计划限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 11 个民族考生报考。

“普通类”和“单列类”招生计划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试卷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

(2)相关要求。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三校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三校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

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但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报名信息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并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各报名点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对本地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将本地采集汇总后的数据库按时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七、系统安全保障

为保障全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安全平稳,自治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报名系统安全。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落实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软件的安全顺畅运行。按“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网站要有防火墙、防病毒、防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使用专业的安全专用产品。及时整改网站风险漏洞,严防网站网页篡改、黑客病毒技术和木马间谍程序。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网站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确保考生上网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理。要指导考生按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网上信息的采集和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考生信息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三)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

各地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让每个考生和家长了解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自治区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二、新疆常住户籍人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

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籍。

三、出生落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

四、新疆身份证号:二代居民身份证号为 18 位,分 6+8+3+1

四个代码段,分别代表个人出生地的省市县代码、出生年月日、申报顺序码和验证位。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六位数字地址码中,一级为行政区码,新疆身份证号头两位数字均是“65”。

五、社会考生:具有新疆户籍且常年在疆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含 25 周岁,从 6 月 7 日往前推算)非高校在校生的居民,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均可报名高考。社会考生是与在校考生、在读考生相对的考生群体。例如在职职工、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等。这类考生称为“社会考生”,包括成考、电教和自考毕业生等。

六、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在疆常住户籍人口)来疆务工人员的子女。务工人员在疆内务工所在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合法纳税,子女跟随务工人员一起在新疆生活和学习。七、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

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八、合法职业:考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即可作为其父亲

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新疆具有合法职业的证明: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九、纳税及社会保险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若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新疆有学籍且连续实质性就读。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十、学生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连续实质性就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高中三年期间,因病离校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出现三个学期都因病请假一个月以上情况。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连续实质性就读。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十一、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回国参加我区高考同等学力的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

十二、“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对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学习考试的各民族考生。

十三、“单列类”招生计划报考对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考试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 11 个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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