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以教授为主体,主任由无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并经校长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主要由在职教授组成,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规划处六个与学术事务有密切关系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外,其他行政部门领导均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长原则上也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充分确保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校学术委员会中教授委员的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45岁以下教授委员不少于1/5。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科技评价与学术道德三个专门委员会,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了学术委员会职能,明确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利。如: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教师聘任、人才培养质量及科研评价等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持有否决权,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对与学术有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完善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委员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为保证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要求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需要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针对教授委员出差、出国较多的问题,《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可采取记名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即委员可以不直接到场而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投票;为简化工作流程,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授权专门委员会负责部分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事宜,但结果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校学术委员会采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运行公正透明。在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或讨论内容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时,要求该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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