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在青招生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青招生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编印《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