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体检和考生档案
第七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市、县级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要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论要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有关要求,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实行无纸化体检的县(区、市),呈现在体检表上的信息和数据要规范、准确。体检结论考生本人要签字确认。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高考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