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4.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生办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15.体检信息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按照考区相关要求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6.报考军队院校(武警院校)、直招士官、公安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和体能测试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