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 201 9 年 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201 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为 喀什大学 ( kashi university ), 学校代码(国标) 为 10763 。
第三条 喀什大学 主校区地址为 喀什市东城区瓦普东路喀什大学 新泉 校区。
第四条 喀什大学 1962年建校,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 2015年更名为喀什大学 , 是 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和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的 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民语言类学生另预科一年)。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 , 学校成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 , 招生委员会 分 设 普通本专科生 招生 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成人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 普通本专科生 招生 领导小组 在学校 招生委员会 的 统一领导 下 ,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 七 条 招生工作接受 招生监督组的 监督。
第三章 类别与数量
第 八 条 喀什大学 2019年 面向疆内外省份 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省份、类别及数量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1 9 年发布的《招生与考试》公告为准。
第九条 疆内考生 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我校计划在疆外省区招生的考生,须符合相应省份普通高校报名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身体要求 及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 校音乐、美术类 专业的考生,须获得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 ( 或联考 ) 合格证 ( 在我校组织校考省市的考生须获得喀什大学艺术类校考 合格证 ) ,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获得 喀什大学 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
第十 二 条 凡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提前参加新疆或相关省份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测试 。
第十三条 我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生 按照自治区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 四 条 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招生专业 、 要求 及人数, 以 《自治区教育厅201 9 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 为准 。
第 四 章 录取原则
第十 五 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 为英语 , 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 六 条 被我校录取的 民语言类 考生原则上 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 教育 。
第 十七 条 关于 艺术类 专业 考生录取
1.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 201 9 年 该省 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 我校艺术类校考(未组织校考的按 该省 艺术类统考 或联考 ) 成绩占 6 0% ,文化 课 成绩占 4 0% 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 在文化课分数达到 201 9 年 该省 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 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校考 成绩占 70% ,文化 课 成绩占 30% 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 十八 条 关于 体育 类 专业考生录取
报考我校 体育类 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 201 9 年 该省 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 该省体育类 统考成绩占 7 0% ,文化 课 成绩占 3 0% 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 十九 条 所有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即 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 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 , 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如果特殊情况,则按自治区 相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的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 所填报 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 相近或相关 专业; 如生源不足, 通过网上 征集志愿 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
第二十条 疆外 省份招生录取的专业, 通过网上 征集志愿 录取仍无法完成的 , 学校将招生计划调回疆内完成 。
第 二十一 条 免费师范生、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均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二 条 招生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和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后 ,发放喀什大学录取通知书。考生 可以公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招生录取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等程序和规定,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 五 章 报到入学
第 二十五 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 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 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学校将不予为其注册学籍 。
第 二十六 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的新生没有 学籍 ,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二十七 条 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审查 , 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 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 二十八 条 新生 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新生入学资格 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 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
第 六 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 条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 “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 201 9 年我校收费标准为( 如遇 国家或自治区 调整收费 标准 , 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 :
( 1)本科 专业
①理科:3500元;
②文科:310 0 元 (外语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 : 3300元;
④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6000元。
( 2)专科 专业
①理科:3300元;
②文科:2900元(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
第 七 章 资助措施
第 三 十 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1、设立 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 8000 元 / 人 · 年。
2、设立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 5000 元 / 人 · 年。
3、设立 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 4000 元 / 人 · 年,二等 3000 元 / 人 · 年,三等 2000 元 / 人 · 年。
4、 设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一等 5000 元 / 人 · 年、二等 3000 元 / 人 · 年,三等 2000 元 / 人 · 年,四等 1000 元 / 人 · 年。
5、 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 三十一 条 自治区设立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费用。
第 三十二 条 “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学生 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践经费。
第 三十三 条 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减免 ( 一年 ) 学费和住宿费。
第 八 章 附则
第 三十四 条 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 三十五 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9982890007 、 0998 2890018
联系人: 丛培兵 、帕尔哈提·阿布都克日木、 朱婷婷
监督电话: 0998 — 289 9055
联系地址: 新疆 喀什市 东城区喀什大学新泉校区( 喀什大学学生工作部 )
E-mail : ks u zb@ ks u .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ks u .edu.cn
喀什大学招生 委员会 办公室
201 9 年 4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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