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 9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 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 127 号(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 26 号 ( 北校区 )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 , 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 1904 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 2002 年,在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和武汉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 2007 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2010 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与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校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占地面积约 1100 亩,建筑面积 55 余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 120 余万册,电子图书 380 余万册;校内实训室 200 余个,校外实训基地 200 余个,校企合作企业 300 余家;教学设备总值达 1.5 亿元,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 17000 人 , 重点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语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职业网球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15 个学院。
学校现有招生专业 65 个,承担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0 余项,各级各类示范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在各专业群的覆盖率达到 100% 。其中,国家示范专业 1 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 4 个、省级品牌专业 2 个、省级特色专业 5 个、省级重点专业 2 个、市级品牌专业 10 个;电子商务专业、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与武汉商学院联合举办专本一体化人才培养(专本衔接)。
学校现有教职工 930 人,其中专任教师 590 余人,副高以上教师 196 人,各类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 20 余人次。
学校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世界五百强中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湖北省、武汉市教师教育重要培训基地,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武汉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拥有 “造价员”、“质检员”、“监理员”等取证资质。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泰国、印尼、乌干达、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互派交换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组织学生到英国、德国参加学术夏令营活动;学校连续两年获《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的全国高职院校 “国际影响力 50 强”高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419 项,连续三年总分排名全省前三位;积极组织学生参与上海世博会、第 21 届亚洲田径锦标赛、武汉网球公开赛系列赛事的志愿服务和“新青年下乡”活动,广受社会好评。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 96% 以上,毕业生薪酬水平、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专业吻合度、就业稳定性等各项指标居于全省前列。
学校是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教育部命名的 “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先后获得“武汉市文明单位”、“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荣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 201 9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心脏病,无哮喘病史、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内外 “ 8 ”字,无“ X ”“ O ”型腿,面部颈部无明显疤痕及斑点,女生身高 163 — 172cm ,男生身高 175 — 182cm ,
视力裸视 C 字表 0.5 以上,无色盲、色弱。空中乘务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有专业志愿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学校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 165cm 、女生身高 155cm 以上。报考学校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 170cm 、女生身高 158cm 以上。
第十六条 201 9 年学校共有 艺术设计类 、语言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 建筑工程管理类、土建施工类 、自动化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和航空装备类 等九 大类 2 5 个专业按大类招生 ,学生在校学习半年后,具体选择确定专业方向。其他专业按专业录取,个别学生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入学半年时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通过单独考试招生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不得 转学 和 转专业 。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 201 9 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 19 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学校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http://www.whcvc.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邮编: 430064
传真: 027-818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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