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考优先录取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申请优先录取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考生报名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
(一)公安英模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三)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考生需提交本人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的军官证原件、复印件。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四)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五)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六)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七)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八)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九)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有待政策执行。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此类考生优先录取的资格,由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户籍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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